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壹、飛航測試
一、作業程式:
(一)飛航測試為鑑定航管、通信及助航設備之工作性能,確實符合運用
      標準,並根據儀表指示加以分析,提出書面報告,分送有關單位,
      藉以達到品質管制之目的,特訂定本程序。
(二)飛航測試由飛航標準組負責任務派遣,並指派工作項目之駕駛員(
      機長、正駕駛員、副駕駛員)、飛航作業員(電子員、機械員、飛
      航管制員)、航空器維修廠、所維修員及經緯儀操作員執行測試任
      務或兼訓練;飛航測試作業時間包括下列:
      1.測試前作業時間。
      2.飛航時間。
      3.測試後作業時間。
(三)飛航測試工作項目:
      1.對本局所屬航管、通信及助航設備飛航測試計畫之研擬與執行。
      2.鑑定設備之工作性能,以符合運用標準。
      3.依飛航測試結果,宣布設備之工作等級,並建議飛航公告之發布
        。
      4.在測試過程中,如發現有礙飛安之障礙物,應提出報告,並提出
        建議,供有關單位採取防範措施。
      5.測試機維護之督導。
      6.其他有關測試協調與連繫事項。
(四)測試類別及優先次序:
      1.類別:分別為(1)台址堪定。(2)啟用測試。(3) 定期測試。(4)
        特別測試。(5)不定期監視等五類。
      2.優先次序為:(1)失事調查之測試。(2)設備修復之測試。(3)經
        航空器報告設備故障之測試。(4)新架設之啟用及儀航程序之測
        試。 (5)台址堪定之測試。(6)定期測試。(7)調整設備使其符合
        運用標準之測試。
(五)飛航測試期限(參照美國FAA 之標準測試手冊一0五條規定):
      1.儀器降落系統(ILS)及左右定位輔助台(LDA)
        每一二0日測試一次。
      2.特高頻多向導航台(VOR)及太康台(TACAN)每一八0日測試一
        次。
      3.測距儀(DME)每三六0日測試一次。
      4.機場搜索雷達(ASR)及航路搜索雷達(ARSR)
        每三六0日測試一次。
      5.歸航台(NDB)及定位台(LOCATOR)每三六0日測試一次。
      6.特高頻(VHF)及超高頻(UHF)無線電收發機每三六0日測試一
        次。
      7.目視進場滑降指示器(VASI)、精確進場下滑道指示器(PAPI)
        及進場燈光系統(ALS) 每一八0日測試一次。
      8.微波降落系統(MLS)每一二0日測試一次。
(六)設備工作等級:飛航測試人員於測試完畢後,應宣布設備為下列等
      級之一。
      1.無限制使用(UNRESTRICTED)係指設備性能,均符合測試手冊規
        定之運用標準。
      2.限制使用(RESTRICTED)係指設備性能,僅有小部份不能達到運
        用標準,且不危害飛航安全者,但此種情形,須於發布飛航公告
        時,詳細註明。
      3.不能使用(UNUSABLE)係指經飛航測試,設備性能不能達到測試
        手冊規定之運用標準者,並應立即發布飛航公告。
(七)年度測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由飛航標準組擬訂飛航設備年度測試
      計畫,報請核准後實施。並分送本局飛航管制組、助航組、人事室
      、會計室、飛航服務總台。
(八)測試任務派遣及處理程序:
      1.測試任務派遣,由飛航標準組根據年度測試計畫及飛航測試申請
        單辦理之。
      2.申請派機測試單位,如需台址堪定或啟用及特別測試時,應填「
        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申請單」(如附表一)於預計測試前二十四
        小時,送飛航標準組。
      3.飛航標準組簽派任務時,承辦人應填妥「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任
        務派遣單」(如附表二),送陳組長或代理人核定。
      4.測試任務經核定後,並以電話通知該受測設備單位,準備測試事
        宜。
      5.飛航服務總台設備單位,應按年度計畫所訂之定期測試或申請飛
        航測試時間之前,完成地面測試作業。
(九)測試前作業:飛航測試人員於二小時執行完成下列事項:
      1.測試機維護人員應按飛機檢查表逐項詳細檢查測試機,並加妥所
        需航空用油。
      2.空用電子裝備應由飛航服務總台空用設備台負責,按「民用航空
        局飛航測試前電子裝備檢查表」(如附表三)檢查電子裝備。
      3.測試機機長對測試任務組員執行任務提示:
       (1)測試類別、地點、助航裝備。
       (2)氣象分析、飛航公告。
       (3)航行計劃、載重平衡。
       (4)航路、測試區、起降站天氣。
       (5)測試程序、地面障礙。
       (6)組員編組、通信、安全、行動、機務狀況、緊急處置等提示。
       (7)問題研討。
      4.測試機電子員應準備設備航圖,並標明飛測輻射線,飛行高度,
        地面檢查點之航向及距離,以及該設備之有關一切資料。
      5.經緯儀操作員應備妥差分衛星定位系統或經緯儀及陸空通話機。
(十)測試機放行:測試機駕駛員應持「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任務乘員艙
      單」(如附表四)一式二份至航空站航務組辦理放行手續,並至航
      警局清艙組辦理清艙後,執行飛行前各項檢查工作。測試任務如需
      起降軍民合用機場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及「民用航空局使
      用空軍基地協議書」辦理。
(十一)設備不符合運用標準之處理:
        1.在測試進行中,發現設備有部份不符合運用標準時,應於空中
          詳加測試,並提供充分資料,以利調整或修理,並在空中或地
          面等待通知調妥後測試,如在短時間內,無法修復時始行終止
          該次之測試。
        2.測試機飛離受測設備單位前,測試機機長應將該設備之工作等
          級,告知該單位。
        3.受測設備單位,應按照測試機機長所宣布之設備工作等級,按
          規定辦理。
        4.如飛航標準組或設備單位,對設備不符合標準之原因,不能判
          定時,應將其測試所得之資料(記錄紙等)儘速送交有關單位
          處理。
(十二)測試後作業:飛航測試人員於一小時執行完成下列事項。
        1.落地關車後飛航組員執行飛行後各項相關航機裝備檢查及簽證
          。
        2.任務歸詢。
         (1)測試程序、航管管制、空地配合、組員協調、不正常及緊急
            狀況處置等檢討改進。
         (2)對測試資料判讀、詳加分析,研擬測試報告,其方式如下:
          測試任務完畢後,飛航測試人員應填寫飛航測試報告表(詳
            如附件一至附件八)陳核。
          測試報告表,分送助航組、飛航管制組、飛航服務總台。
          飛航服務總台於接獲測試報告後,如受測設備「不能使用」
            或啟用測試外之「限制使用」應即發布飛航公告,並速派員
            檢修,經地面檢查確實恢復正常後,再申請覆測。
        3.問題研討。
(十三)測試機內電子裝備及測試裝備之修護與校驗,均交由飛航服務總
        台空用設備台負責,飛航標準組負責協調。
(十四)為確實瞭解及掌握本局通信、助航設備及航管等作業之情況,得
        派飛航管制組、助航組或飛航服務總台人員隨機作業。
(十五)飛航測試任務執行完成後,應填具「民用航空局飛航測試作業執
        行工作表」(如附表五)。
二、行政事項:
(一)支援測試任務所需交通工具,由當地之航空站或受測單位提供行政
      及車輛支援。
(二)飛航測試人員作業鐘點費支報程序:
      1.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標準組飛航測試及各類查核作業鐘點費支給
        表支報,以飛航測試作業派遣任務架次計算,每架次四小時,任
        務超出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申請時應檢附 (1)民用航空局飛
        航測試人員飛行作業時間表(如附表六); (2)民用航空局飛航
        測試作業費支報清冊(如附表七),由領款人、承辦人會有關單
        位及主管蓋章,陳核後領款。
      2.測試人員差旅費之支報,依本局規定辦理。
      3.測試經費預算,應用於測試航管、通信、助航設備與儀航程序之
        有關項目。
(三)測試機航空用油撥款:
      1.每次加油後,由機長或機械員於加油單上簽章,並將第三聯攜回
        保存,以便撥款時核對。
      2.石油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加油單,經核對相符後,簽請撥付。
(四)測試機維護及維護撥款:
      1.測試機之修護,除特殊情況下,以交國人自營修護機構辦理為原
        則。
      2.測試機每月維護數額,經負責修護機構提出估計單,會同會計室
        議價,陳請核准,其撥款方式與航空油料同。
      3.測試機定期維護,按修護手冊辦理。
(五)測試作業相關文件保存及銷毀:
      1.測試機飛航準備文件,應保存三個月,逾期銷毀。
      2.測試機維護簽證紀錄文件,應保存六個月,逾期銷毀。
      3.年度測試計畫、測試報告表,應保存二年,逾期銷毀。
貳、受測單位之配合作業
一、地面測試應根據年度飛航測試計畫,於各該設備飛航測試預定日期二
    日前完成地面測試,並作成報告以予備查,如遇飛測不合格時,應將
    各該資料,由受測設備單位,送飛航服務總台研判,並轉送助航組參
    考。
二、遇有特殊情況,各項助航設備需經特種飛航測試合格始能開放運用者
    ,由維護單位另行申請。
三、助航設備可實施地面測試者,其程式應根據航電維護手冊辦理。
四、各項助航設備,如因天氣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舉行飛航測試時,應由
    受測單位仍照預定計畫作地面測試,將各資料作成紀錄,陳報備查。
五、各項助航設備,如僅因天氣不能以差分衛星定位系統或經緯儀進行各
    項飛航測試時,飛測機應用地標校測其準確度,其結果視同飛航測試
    報告,唯嗣後天氣情況許可時,應即補行飛測。
參、飛航測試權責劃分
一、飛航標準組:
(一)年度飛航測試計畫之擬訂。
(二)飛測工作之協調及執行。
(三)測試報告表及受測設備工作等級之宣布。
(四)測試機之維護督導。
二、飛航管制組:
(一)特別測試之申請及有關幕僚作業。
(二)會同實施有關之測試。
(三)飛航公告之發布。
三、助航組:
(一)特別測試之申請及有關幕僚作業。
(二)會同實施有關之測試。
(三)不合格設備改正督導事宜。
四、飛航服務總台:
(一)特別測試之申請及有關幕僚作業。
(二)地面測試之執行。
(三)飛航測試之配合實施。
(四)測試機測試裝備之修護與校驗。
(五)航管、通信、助航設備及其他地面測試裝備之修護與校驗。
肆、本程序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