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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1 月18日陸經字第0940000983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
    申請於春節及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大陸臺商(含投資事業負責人
    及受聘僱員工)及其眷屬往返兩岸(以下簡稱「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
    案」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定
    之六家大陸業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
    臺灣)及去程(由臺灣飛回大陸)均應依現行臺北/高雄-香港國際航
    線所經航路飛越香港。
停降航點
五、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
    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或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
    定為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
包機期間
六、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期間自94年 1月29日起至94年
    2 月20日止。
飛航架次、額度
七、大陸業者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其飛航架次總計以往
    返各24架次為限。
飛航架次、額度
八、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
    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高雄國際
    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搭乘「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旅客,以臺商及其眷屬為限,
    其名單之審核,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辦
    理。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於預計起飛十工
    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保險證明文件,得直
    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
    理申請。並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將經境管局許可之旅客名單補送
    民航局。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者
      ,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
      及旅客消費權益相關事宜。
十二、大陸業者於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進入臺灣地區時應
      已備妥保證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臺執照
      及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機務
      查核人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
      其他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