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據)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11月30日陸經字第0940021815號函辦理。
二、(制定目的)
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春節及其前後期
間飛航包機載運臺灣地區居民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
岸春節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申請資格)
申請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六家業者為限。
四、(飛經航路)
業者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程(由
臺灣飛回大陸)均應依現行臺北/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五、(停降航點)
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及廈門高崎國際機場,臺灣地
區則限定為中正及高雄國際機場。
六、(包機期間)
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 1月20日起至95年 2月
13日止。
七、(飛航架次、額度)
六家業者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其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各36架次為
限。
八、業者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
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
間帶。
九、(承載對象)
搭乘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旅客,以持有雙方合法有效入出境證照之臺
灣地區居民為限。
十、(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業者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並於預
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經審查合
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航務
、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十一、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航
機務查核。
十二、(其他事項)
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准駁
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等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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