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制定依據)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11月30日陸經字第0940021815號函辦理。
二、(制定目的)
    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於春節及其
    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臺灣地區居民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
    簡稱兩岸春節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申請資格)
    申請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定之六家大陸業
    者為限。
四、(飛經航路)
    大陸業者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程
    (由臺灣飛回大陸)應依現行臺北/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
五、(停降航點)
    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及廈門高崎國際機場,臺灣地
    區則限定為中正及高雄國際機場。
六、(包機期間)
    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 1月20日起至95年 2月
    13日止。
七、(飛航架次、額度)
    大陸業者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其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各36架次為
    限。
八、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
    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
    之時間帶。
九、(承載對象)
    搭乘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旅客,以持有雙方合法有效入出境證照之臺
    灣地區居民為限。
十、(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
    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保險證明文件,得直接向民航局提
    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申請。
十一、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者,應委託飛航
      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及旅客消費權
      益相關事宜。
十二、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進入臺灣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函
      ,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臺執照及航空人員檢
      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
      需要進行查核。
十三、(其他事項)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
      其他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