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統一空難救難程序,並有效加強救難成效,於空難發生時,能迅速
督導行政院各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應有之處置作為,期使空難事件對
影響及損失降至最少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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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空難事件處理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民
用航空法、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航空器飛航安
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相關條文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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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空難事件災害規模分類、通報及應變處置:
一、空難事件災害規模之分類:
(一)重大空難事件: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傷亡及失蹤人數達
十五人以上或經交通部研判認為有必要成立「空難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處理者。
(二)空難事件: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傷亡及失蹤人數未逾十
五人,並經交通部研判災情無擴大之虞,認為需成立「空難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處理者。
(三)其他飛安事件:航空器運作中發生航空器機件員壞而無法員傷亡
並經交通部研判無需成立「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理者。
二、空難事件之通報:
(一)重大空難事件及空難事件:由航空站、航空公司或航管單位通報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交通部依據「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通報行政院、行
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新聞局(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二)。
(二)其他飛安事件:由航空站、航空公司或航管單位通報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交通部及飛安會。
三、空難事件之應變處置:
(一)中央部分–
1.重大空難事件:由交通部長立即報告行政院院長請示成立「空
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由交通部長擔任指揮官,通知相關
機關或單位進駐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展開各項搶救事宜及
協助飛安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之作為。(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運作體系圖,如附件三)
2.空難事件:由交通部部長指示民航局邀集相關單位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由民航局局長擔任該小組召集人,督導航空站、航空
公司展開各項搶救事宜及協助飛安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之作為
。(空難緊急應變小組運作體系圖,如附件四)
3.其他飛安事件:由民航局派員對同飛安會調查人員前往蒐證、
調查。
(二)地方政府部分–
空難事件發生於機場外之陸地上,空難事發地點所轄之各級地方
政府應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成立緊急應變機制,進行搶救事宜
及協助飛安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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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重大空難事件及空難事件發生地區指揮權責之劃分:
一、發生於機場內:由航空站主任擔任該站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負責指
揮、協調、搶救及通報事宜及協助飛安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之作為。
二、發生於機場外之陸地上:由所轄事發地點之地方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官
,負責指揮、協調、搶救及通報等事宜及協助飛安會進行事故調查必
要之作為;民航局劃定陸上及山區責任作業區(如附件五)之航空站
負責協調、聯絡、支援等事宜。
三、發生於海上:在港區,由港區管理機關首長負責現場搶救事宜及協助
飛安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之作為;在港區外,由行政院水巡署海岸巡
防總局指派適當人員負責現場搶救事宜及協助飛安會進行事故調查必
要之作為;民航局劃定各責任作業區(如附件六)之航空站負責聯絡
、協調及通報等事宜;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負責搜救機、艦之協
調及調度等事宜。
四、「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由「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視實際情況,協調適當單位或人員負責現場指揮、協調、督導、
搶救與通報事宜及協助飛安會進行事故調查必要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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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運作及撤除:
一、交通部接獲成立「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立即通知內政部
、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衛生署、環境
保護署、海岸巡防署、飛安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及經指揮官同意之其他機關或單位,進駐於臺北國際航空
站第二航廈之「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及單位權責
如附件七)
二、各機關或單位於接獲通知後,一小時內由各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
處長、技監、參事及航空公司經理級以上人員完成進駐。
三、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撤除:
(一)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撤除後,調查事宜由飛安會辦理,非與
調查相關之罹難者遺體、航空器殘骸處理及賠償事宜,由民航局
負責督導失事航空公司辦理。
(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紀錄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其資料函送民航局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
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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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善後聯合服務中心開設之時機:
重大空難事件發生後三日內,由民航局陳報空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同意,於適當航空站設立「空難善後聯合服務中心」並通知相關
機關及人員進駐,撤除時亦同。(中心成員分工事項,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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