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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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五年七月四日陸經字第0九五00一二
    一五二號函辦理。

二、(制定目的)
    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節日及其前後期
    間飛航包機載運旅客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節日客
    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申請資格)
    申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六家業者為限。

四、(飛經航路)
    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程(由
    臺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五、(停降航點)
    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及南京祿
    口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臺中
    清泉崗機場、臺北松山機場、澎湖馬公機場、花蓮機場、金門機場及
    臺東機場。

六、(包機期間)
    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期間,原則上限於春節前後各14天;清明、
    端午及中秋三節前後各 7天;惟實際起迄日期,交通部將函知民航局
    轉知相關業者。

七、(飛航架次、額度)
    六家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春節期間其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各
    48架次為限,惟往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之包機以往返各30架次為上限
    ;清明、端午及中秋節期間各以往返各12架次為限。

八、(飛航架次、額度)
    業者申請飛航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前,應先向臺
    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申請取得於前揭
    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九、(承載對象)
    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承載對象為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之旅客。

十、(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並於預
    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經審查合
    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航務
    、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十一、(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航
      機務查核。

十二、(其他事項)
      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准駁
      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十三、(其他事項)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國際航線包
      機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