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航空公司得申請駐點人員數額為六人。但依在臺營運定期航班、 不定期旅遊包機或季節性旅遊包機之機場數,每一機場得申請增加駐 點人員二人。
二、前點之航空公司每代理一家航空公司或每新增成立一家分公司、辦事 處,得再申請增加駐點人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