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空運駐點服務之數額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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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航空公司得申請駐點人員數額為六人。但依在臺營運定期航班、
    不定期旅遊包機或季節性旅遊包機之機場數,每一機場得申請增加駐
    點人員二人。

二、前點之航空公司每代理一家航空公司或每新增成立一家分公司、辦事
    處,得再申請增加駐點人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