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立法理由〕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健全觀光旅館業產險制度,參照內政部一百零一年二月
一日修正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四
條相關保額規定及本部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九
條規定,調整本條觀光旅館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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