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門地質探索館參觀門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標準法源依據。

本館門票收費基準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三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十五元。
〔立法理由〕
明訂門票收費基準。

參觀小門地質探索館,具有以下各款身分人員,經出示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者,得享優待票價: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假日)。
二、學生。
三、持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義勇警察、義勇消防。
四、十人以上團體。
〔立法理由〕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
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及志
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
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
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
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規定,明
訂享有優待票價人員之身分。

參觀小門地質探索館,具有以下各款身分人員,經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免收門票:
一、未滿六歲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平日)。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經事先以公文提出申請獲准者。
四、政府部門因接待國際友人,經事先以公文提出申請獲准者。
五、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六、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立法理由〕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內大眾交
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
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
惠。」、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
(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
款「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第二款「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
項。」;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
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
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
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
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規定,明訂免收門票人員之身
分資格。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