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鼓勵民間投資興辦觀光遊樂設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之開發
    建設、鼓勵民間投資興辦觀光遊樂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鼓勵民間投資興辦觀光遊樂設施項目如下:
(一)住宿設施:國際觀光旅館、國民旅舍。
(二)遊樂設施:包括海洋公園、遊艇、水翼船及帆船等水面及水中遊樂
    設施。
三、土地之提供:
(一)在私有土地上投資興辦者,由投資者自行協調取得,本局並得予必
      要之協助。
(二)如屬公有土地,則由本局協調土地管理機關依有關法令取得土地後
      ,以出租方式提供投資者使用,並依土地法規定申請該管地政機關
      為地上權之登記。土地之出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租賃期限:
     (1)投資興辦國際觀光旅館及國民旅舍者,其租賃期限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期滿得更新之,最長(含更新期間)不得逾五十年。
     (2)投資前款以外之規定遊樂設施者,其租賃期限應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最長不得逾二十年。
    2.繳交土地租金:依土地法規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
      圍內計算。
    3.繳交土地使用權利金:按投資者投標時標單內所載之數額繳交。
    4.地上物所有權:土地租用期滿後,其地上物所有權應無償歸屬政府
      所有。
四、凡經核准投資興辦之項目,得由本局協洽有關銀行提供貸款。
五、獎勵:
(一)符合減免稅捐之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辦理。
(二) 優先配合辦理環境衛生、美化工程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
六、投資申請程序及條件如下:
(一)鼓勵民間投資興辦觀光遊樂設施之項目、位置、土地權屬、面積、
      使用限制、申請期限、投資條件、訂約、覆約保證等事項及申請應
      檢附之文件,由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擬定報經本局核定後
      於受理申請三個月前公告之,並報交通部備查。在公告受理申請期
      限內如無人申請或經申請未獲核准投資者,得視實際需要併入下期
      公告受理申請。
(二)同一地點之觀光遊樂設施,有二人以上在申請期限內申請投資時,
      由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評估其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
      工程計畫、經營能力之優劣及願繳土地使用權利金數額等,擬定優
      先順序報經本局核定,並報交通部備查。
(三)經核准於本特定區內投資興辦觀光遊樂設施者,應依各有關法令規
      定程序辦理。
七、訂約及履約事項如下:
(一)經申請核准投資興辦觀光遊樂設施者,應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與東
      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簽訂契約,並按投資資本額百分之三繳
      納履約保證金,如因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逾期未簽訂契約者,
      撤銷其核准。
(二)經核准投資興辦觀光遊樂設施者,自簽訂契約之日起,國際觀光旅
      館,國民旅舍應於一年內,其他觀光遊樂設施應於六個月內開工興
      建,逾期未開工興建者,撤銷其核准,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
      發還。但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人應依本局核定之期限建築完成,逾期未完成且未向本局申准
      延期者,終止其契約,其已繳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已施工之建
      築物,並應於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東北角海岸風景
      特定區管理處逕行拆除。但原投資人如能於契約終止前覓得符合原
      投資條件規定者繼續投資興辦,經會同新投資人報請東北角海岸風
      景特定區管理處報請本局核定,並報交通部備查後,該契約之法律
      關係由新投資人承受。
(四)經申請核准投資興辦觀光遊樂設施者,如需變更其計畫,應檢附變
      更計畫圖說乙式五份,申請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審查合格
      後報請本局核准,並報交通部備查。
(五)履約保證金於竣工後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