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
,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
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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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之審查事項。
(二)觀光遊樂業變更申請之審查事項。
(三)觀光遊樂業籌設之輔導、諮詢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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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
人員兼之;必要時,得視個案性質,指派具有專家學者身分之委員擔
任專案小組召集人,由本小組成員五人組成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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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局及個案所在地縣(市)主管觀光遊樂業之相關單位(機關)
之主管(首長)四人至六人。
(二)具有產業分析、規劃設計、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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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業務主管單位
(機關)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連續二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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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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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臺席會議時,
由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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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倘須迴避之委員逾
二人以上,本小組會議則改採多數決作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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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由召集
人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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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臺席始得開會,應有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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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之決議事項,應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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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政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領臺席費、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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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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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得準
用本要點設置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或依本機關需要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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