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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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且
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
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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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每
組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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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
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
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
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獨木舟及其裝備保
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並詳加
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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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
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
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
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
與連接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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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
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
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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