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管理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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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
合法登記。
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
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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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行為者,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
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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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及提
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
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確認各項潛水裝備與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
之慮。
(二)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確認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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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
施,並同時向本處、消防及海巡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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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請勿從事潛水活動,並應衡酌自身健
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進行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
,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參加潛水活動,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安全裝備有效性及
保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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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
潛水活動相對之能力證明,並應遵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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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及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
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反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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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從事潛水活動請愛惜海洋、保育生態,勿繫繩於珊瑚礁上,應隨時注
意海底深度避免底鉛砸傷珊瑚。並應遵守保育主管機關公告之貢寮水
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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