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大鵬
    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且具營利
    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
    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
    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提供遊客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
    (三)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
          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
          區活動。
    (四)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確實檢查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
          環及連接帶,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下列事項。
          若潛水者不從,應停止該次活動:
          1.活動時間之限制。
          2.最深深度之限制。
          3.水流流向。
          4.底質結構。
          5.危險區域及環境保育觀念及規定。
          6.潛水者應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體力。
    (七)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八)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舶應設置潛水者上下船所需之平台或扶
          梯,並應配置具有防水裝備及衛星定位功能之行動電話等通訊
          設備,供潛水教練配戴及聯絡通訊使用。
    (九)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

四、業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
          ,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確認海域情況適宜從事活動,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
          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五、從事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於下列自由潛水試行潛點範圍內從事自由潛
    水活動:
    (一)花瓶岩及美人洞自由潛水試行潛點( A區)之範圍及座標(詳
          附件一)。
    (二)大福西自由潛水試行潛點( B區)之範圍及座標(詳附件二)
          。

六、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該
    潛水活動相對之能力證明,並應遵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七、從事潛水活動請愛惜海洋、保育生態,勿繫繩於珊瑚礁上,應隨時注
    意海底深度避免底鉛砸傷珊瑚。並應遵守保育主管機關公告之琉球水
    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