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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歡迎海外僑胞踴躍回國參加雙十國慶
    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胞旅遊活動實施期間: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十月九日止。
  (二)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十月十八日止。

三、本要點所稱「海外僑胞回國參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慶典旅遊活動
    」涵義如下:
  (一)旅居國外之僑胞於九十四年九月一日(含)以後入境。
  (二)於十月五日至九日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完成僑胞
        報到手續,領得九十四年十月慶典「僑胞證」且出席十月九日「
        四海同心音樂會」或十月十日「國慶大會」者。
  (三)於前述實施期間參加由本會委請「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推薦之二十家優良旅行社或由僑胞於海外自行組團洽
        妥國內領有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旅行社所辦國內三天二夜以
        上之旅遊活動。

四、補助金額:本會補助參加旅遊活動之僑胞每人以新台幣三千二百元為
    上限,其餘不足之旅費由僑胞自行負擔;全額旅費未達新台幣三千二
    百元者,以實際旅費金額核實報銷,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補助款撥付對象:
  (一)由本會委請「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之二
        十家旅行社—推薦名單另附。
  (二)僑胞於海外自行組團洽妥之國內領有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旅
        行社(不限於上述推薦之二十家旅行社)。

六、旅行社承攬人數上限:每家旅行社承攬僑胞旅遊人數以四百人為上限
    。

七、承辦旅行社向本會請款期限: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八、承辦旅行社向本會申請撥款時須具備下列表件:
  (一)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不含僑胞自付額)。
  (二)僑胞護照基本資料影本(含照片)。
  (三)經承辦旅行社蓋章確認及僑胞親筆簽名之九十四年十月慶典「僑
        胞證」正反面影本:
        1.承辦旅行社須於僑胞繳費確定參加旅遊行程時,於其「僑胞證
          」正本背面蓋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確認並加註繳費日期後影
          印存檔。
        2.承辦旅行社須請僑胞於前述經蓋章確認及加註日期之「僑胞證
          」背面影本親簽僑胞姓名(中外文均可),連同「僑胞證」正
          面影本併送本會。
  (四)僑胞印領清冊(如附表)—含僑居地區、中文姓名、性別、僑胞
        證編號、旅遊行程名稱、主要景點、起訖日期、全額旅費(含僑
        胞自付額)、本會補助額及僑胞聯絡電話等;僑胞務須於「僑胞
        簽章欄」內親自簽名或蓋章。
  (五)僑胞旅遊景點團體照一張。
  (六)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

九、僑胞所持「僑胞證」正本背面,至多僅得蓋有一家旅行社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章;倘重複蓋章使用,本會僅受理第一次旅遊案件,並以僑胞
    向旅行社繳費日期先後為憑。

十、請款表件不全時,本會得請承辦旅行社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予
    以補正文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十一、旅行社申請補助款案件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如
      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如承辦旅行社屬該會會員)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www.cpc.go
      v.tw;www.travel.org.tw。

十三、國內相關旅遊資訊:可經由本會、交通部觀光局(網址:www.tbro
      c.gov.tw)、「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址:
      www.travelroc.org.tw)、「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其
      他相關網站查閱。

十四、有關本作業要點各項措施,國外宣傳部分,本會將請各駐外單位及
      本會各駐外人員全面宣導;至於國內部分,則建請由交通部觀光局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旅行業
      品質保障協會」等單位協力向所屬單位及會員加強宣傳,以協助推
      動本案。

十五、本作業要點全文及相關表件(含九十四年十月慶典「僑胞證」樣本
      )將陸續於本會網站(www.ocac.gov.tw) 公布,實施期間如有相
      關疑問,請逕上本會網站查閱或電洽本會十月慶典處活動組,電話
      :(02)2327-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