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本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聘用顧問
    ,以利僑務工作之研究及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顧問得就僑務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提供意見或備諮詢。

三、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熟諳僑務工作,具有崇高聲望者。
  (二)具有僑務專業學識之學者、專家。

四、本會得置顧問二人,由委員長遴聘之。

五、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亦無支給其他兼職費用。

六、本會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續聘以二次
    為限。

七、本會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情事。
  (二)其他有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致有損本會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