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本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聘用顧問
,以利僑務工作之研究及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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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顧問得就僑務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提供意見或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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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熟諳僑務工作,具有崇高聲望者。
(二)具有僑務專業學識之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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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得置顧問二人,由委員長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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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亦無支給其他兼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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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續聘以二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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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情事。
(二)其他有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致有損本會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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