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民教育保薦委員遴聘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海外僑民教育保薦委員(以下簡
    稱保薦委員),以協助推展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以下簡稱保薦單位),指依「僑
    務委員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規定所指定之僑居地友我
    僑校、僑團或校友會等組織。

三、本會得就保薦單位之負責人,並具備下列要件之一者,遴聘為保薦委
    員:
    (一)負責辦理保薦工作,有具體事蹟。
    (二)協助推展海外僑生回國就學輔導及保薦工作,且熱心僑民教育
          。

四、保薦委員除由本會遴聘外,並得由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本
    會駐外人員遴薦人選,送本會審議後報請委員長聘任。

五、保薦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六、保薦委員聘書,得於當地或每年保薦單位參加本會組團返臺時,由委
    員長或其授權人員或駐外人員頒發。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保薦委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四)辦理保薦工作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不當,有具體事實
          。
    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