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海外僑民教育保薦委員(以下簡
稱保薦委員),以協助推展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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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以下簡稱保薦單位),指依「僑
務委員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規定所指定之僑居地友我
僑校、僑團或校友會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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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得就保薦單位之負責人,並具備下列要件之一者,遴聘為保薦委
員:
(一)負責辦理保薦工作,有具體事蹟。
(二)協助推展海外僑生回國就學輔導及保薦工作,且熱心僑民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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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薦委員除由本會遴聘外,並得由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本
會駐外人員遴薦人選,送本會審議後報請委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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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薦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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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薦委員聘書,得於當地或每年保薦單位參加本會組團返臺時,由委
員長或其授權人員或駐外人員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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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保薦委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四)辦理保薦工作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不當,有具體事實
。
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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