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一百零九學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一百零九學年度僑生新生入境後
    ,於規定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住宿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費用
    之負擔,以達照護僑生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一百零九學年度各級學校(含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一
    年級僑生新生,依規定需居家檢疫或隔離,且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
    舍或檢疫所日期須符合居家檢疫或隔離日期,期間未違反檢疫或隔離
    相關規定者。

三、補助項目:補助對象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之費用。

四、經費申請、核撥及核銷:
    (一)每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上限,採覈實支
          付,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
          1.學生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結束後,填妥「一百零九學年度
            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檢附住宿合
            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發票或收據正本、居家檢疫或居
            家隔離通知書(由學校驗畢退還),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由學校驗畢退還),至遲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
          2.學校
           (1)於一百零九學年度上學期依本要點規定,受理新生申請防
              疫旅宿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由學校完成查驗後自行留存申請
              表正本及相關影本備查。
           (3)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一百零九學年
              度申請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人數印領清冊」(附件二
              ,含紙本及電子檔)及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含住宿合
              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發票或收據),並提供學校帳
              戶送本會辦理經費核撥,由校方代為轉發受補助學生。
    (三)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2.學生於附件一所填各項資料、有關證件及入住合法防疫旅館
            、宿舍或檢疫所,應由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
            償責任。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住宿
            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領取衛生福
            利部防疫補償金者不在此限。
          4.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一百零九學年度各級學校入學之香港或澳門新生,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