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國民經濟會計之查編及全國資源
總供需估測,加強各方聯繫與配合,改進編估方法提高確度,以增進統
計效用,特依據本處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設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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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處主計長兼任,評審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
人,請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及中央研究院各指派有關高級人員一人為評審委員,並由主任
委員加聘之,餘由主任委員就經濟與統計學驗豐富之專家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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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聘請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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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委員及顧問之任期為兩年,期滿由主任委員重行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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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制度之研訂與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民經濟會計查編方法之檢討事項。
三、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模型之設計與審議事項。
四、關於全國總供需估測所用政策變數之設定與檢討事項。
五、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應用基本資料改進與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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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結果之評審事項。
七、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報告之評審事項。
八、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辦理機關與有關學術機關之聯
繫事項。
九、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基本資料提供機關與使用機關
相互配合之研議事項。
十、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各項選樣調查方案及調查結果
之評審事項。
十一、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最新發展之理論與方法之引
介及評議事項。
十二、關於國民經濟會計及全國總供需估測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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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以主任委
員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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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設計會議,從事研訂全國總供需估測模型、檢討估測方法。
設計委員及設計會議召集人由主任委員就評審委員中遴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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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兼任研究員九人至十二人,由本處第三局依業務需要,就國內經
濟與統計專家或各有關機關專業人員中遴請主任委員聘兼之,任期為兩
年,期滿重行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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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主任委員就本處有關之高級人員中
遴選派兼,處理本會一般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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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有關文書事務等事項,由本處第三局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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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評審委員、顧問、兼任研究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按政府規定
,酌支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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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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