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款項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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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規定及參照「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及運用行政院國家發展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各計畫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補
    (捐)助各民間團體或個人款項之處理,除法令及行政院另有規定者
    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基金補(捐)助對像,為非營利之我國民間法人團體及個人。

四、本基金之執行機關撥付補(捐)助款,應以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規定範圍為限,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捐)助之事項、對
    像、數額及撥款情形函知本會。

五、申請作業程式及經費請撥:
  (一)符合第四點規定補助範圍及第三點規定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應出
        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二)執行機關受理後,依內部作業程式簽奉核准後,採一次或按進度
        辦理補(捐)助款撥付事宜。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本要點所需補(捐)助經費,由本基金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覈
        實支應。

六、經費核銷:
  (一)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送補(捐)助款項相關憑證及書據辦
        理報銷。
  (二)領受補(捐)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
        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
        證影本,送由執行機關審核。
  (三)領受補(捐)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捐)助款僅為其經
        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由執行機關先憑領據列報。
  (四)領受補(捐)助之個人,如其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支出之
        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執行機關審核,
        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五)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於活動辦理完竣,應於一個月內,
        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列有支出用
        途、各機關補(捐)助項目與金額之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及相
        關資料,函送執行機關辦理核銷結報。

七、督導及考核:
  (一)撥付補(捐)助款之執行機關,對於所撥補(捐)助款之運用,
        應負責審核。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對該補(捐)助案件以後年度之補
        (捐)助。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本基金應按年將補(捐)助之事項、對像、數額、撥款及辦理成
        效報執行秘書鑒核;本會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五)對於補(捐)助案件,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每季於執
        行機關網際網路公佈有關補(捐)助之事項、對像、核准日期、
        數額、撥款與各補(捐)助款之運用及辦理成效等有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