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規定及參照「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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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及運用行政院國家發展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各計畫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補
(捐)助各民間團體或個人款項之處理,除法令及行政院另有規定者
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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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補(捐)助對像,為非營利之我國民間法人團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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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之執行機關撥付補(捐)助款,應以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規定範圍為限,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捐)助之事項、對
像、數額及撥款情形函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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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作業程式及經費請撥:
(一)符合第四點規定補助範圍及第三點規定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應出
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二)執行機關受理後,依內部作業程式簽奉核准後,採一次或按進度
辦理補(捐)助款撥付事宜。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本要點所需補(捐)助經費,由本基金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覈
實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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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核銷:
(一)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送補(捐)助款項相關憑證及書據辦
理報銷。
(二)領受補(捐)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
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
證影本,送由執行機關審核。
(三)領受補(捐)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捐)助款僅為其經
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由執行機關先憑領據列報。
(四)領受補(捐)助之個人,如其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支出之
全部者,應編具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執行機關審核,
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五)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於活動辦理完竣,應於一個月內,
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列有支出用
途、各機關補(捐)助項目與金額之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及相
關資料,函送執行機關辦理核銷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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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撥付補(捐)助款之執行機關,對於所撥補(捐)助款之運用,
應負責審核。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對該補(捐)助案件以後年度之補
(捐)助。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本基金應按年將補(捐)助之事項、對像、數額、撥款及辦理成
效報執行秘書鑒核;本會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五)對於補(捐)助案件,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每季於執
行機關網際網路公佈有關補(捐)助之事項、對像、核准日期、
數額、撥款與各補(捐)助款之運用及辦理成效等有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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