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視察之職掌如左:
一、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制度或方案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二、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辦理業務之實地視察、指導事項。
三、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工作及人事之實地視察事項。
四、主計長、副主計長交辦事項。
主計長得就第十職等以上人員中指定一人,主持視察室業務。
視察執行任務完畢,應繕具報告,陳請主計長、副主計長核閱。
視察經派在各單位者,並擔任該單位職掌範圍內之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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