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察之職掌如左: 一、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制度或方案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二、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辦理業務之實地視察、指導事項。 三、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工作及人事之實地視察事項。 四、主計長、副主計長交辦事項。 主計長得就第十職等以上人員中指定一人,主持視察室業務。 視察執行任務完畢,應繕具報告,陳請主計長、副主計長核閱。 視察經派在各單位者,並擔任該單位職掌範圍內之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