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權限。
一、對該管業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三、對該管業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四、對該管或其承辦業務有向有關單位接洽、查詢、徵求意見、索取資料
    、會商協調與調閱案卷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處全般業務,均有建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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