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
,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在未核定增減前,遇有新增事項,
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專案簽請主計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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