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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 ,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在未核定增減前,遇有新增事項, 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專案簽請主計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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