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業務之處理,第一層對主計長、副主計長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
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
準用前項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