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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業務之處理,第一層對主計長、副主計長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 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 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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