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
  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應依法分發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
  發。但關於各種事業人員特種考試或其他各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會計、
  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授權該事業主管機關主計機構或各一級主計機
  構辦理轉分發,並應副知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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