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其
  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構)
  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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