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其 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構) 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