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主計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時,後任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在
  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
  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人員接收;後任人員接收前任人員移交清冊,已
  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
  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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