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
  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
  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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