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
  收,加蓋印章,以二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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