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造具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
  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
  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一份本會人事室存查。
  第六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經管人員應造具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
  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
  份會陳各該單位主管核定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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