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各級普查組織考核及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依據「104 年農林漁牧
    業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方案」第十八點,以及本普查實施計畫第
    四十七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目的:為激勵各級普查組織工作士氣,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團隊
    合作精神,切實推動普查業務,掌握調查進度,俾順利達成調查任務
    。

三、考核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

四、考核事項:
  (一)普查業務之策劃與行政作業之推動、普查人員訓練之籌備與執行
        。
  (二)普查區之劃分、普查人員之遴派與工作調配。
  (三)普查宣傳工作之推展。
  (四)普查工作之協調、督導與進度控制。
  (五)普查表件之管理、轉發與彙送作業。
  (六)普查對象完整性之掌握與回表率。
  (七)普查資料之審核與品質控制。
  (八)普查經費之處理與核銷事項。
  (九)其他應予考核事項。

五、考核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之考核,由總處逕依其工作績效評分
        結果核定之。
  (二)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之考
        核,分別由各該上級普查處初核評分後,彙報總處複核評分,並
        依工作績效評分結果核定之。

六、工作績效評分:各級普查組織之工作績效評分,依據行政作業績效(
    含督導員評分、講師評分)、普查對象完整性、普查資料確實性與工
    作量權數等四項評分計算。
  (一)各評分項目內容如下:
        1.行政作業績效:按各普查處及各普查所工作考核表規定之項目
          評分(附表一至四)。
        2.普查對象完整性:完整更正普查對象資料及正確新增普查對象
          。
        3.普查資料確實性:按普查表審核方法及總處複審結果,計算錯
          誤率評分。
        4.工作量權數:按普查家數多寡計算權數。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配分公式:
        工作績效評分=行政作業績效評分×30%【總處評分(如附表一
                      )×25%+
                      督導員評分(如附表二)× 3%+
                      講師評分(如附表三)× 2%】+
                      普查對象完整性評分×15%+
                      普查資料確實性評分×45%+
                      工作量權數×10%
  (三)鄉(鎮、市、區)普查所配分公式:
        工作績效評分=行政作業績效評分(如附表四)×30%+
                      普查對象完整性評分×15%+
                      普查資料確實性評分×45%+
                      工作量權數×10%

七、獎勵種類: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按縣市普查家數之多寡,分為三級,
        普查家數六萬家及以上者為第一級;普查家數二萬家至未滿六萬
        家者為第二級;普查家數未滿二萬家者為第三級,得視實際普查
        家數調整級距,各級均依其工作績效總評分結果排定名次:
        1.第一、二級普查處取前五名,第三級普查處取前四名,分別頒
          給特優、優等獎牌一座,另發給獎金,其預定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
    │考評名次│  特優  │ 優等   │  優等  │  優等第 3 名   │
    │        │ (1 名) │第 1 名 │ 第 2 名│(第 1、2 級2 名 │
    │組織分級│        │ (1 名) │ (1 名) │ ,第3 級1 名)  │
    ├────┼────┼────┼────┼────────┤
    │ 第一級 │        │        │        │                │
    │ 普查處 │   26   │   22   │   19   │       17       │
    ├────┼────┼────┼────┼────────┤
    │ 第二級 │        │        │        │                │
    │ 普查處 │   21   │   17   │   14   │       12       │
    ├────┼────┼────┼────┼────────┤
    │ 第三級 │        │        │        │                │
    │ 普查處 │   18   │   14   │   11   │        9       │
    └────┴────┴────┴────┴────────┘
        2.各級之其餘名次除頒給優等獎牌一座外,若表現優良總評分為
          八十五分以上者,第一至三級分別發給獎金六萬元、四萬元、
          三萬元。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按鄉
        鎮市區普查家數之多寡,分為六級,普查家數四千六百家及以上
        者為第一級;普查家數三千六百家至未滿四千六百家者為第二級
        ;普查家數二千八百家至未滿三千六百家者為第三級;普查家數
        二千家至未滿二千八百家者為第四級;普查家數一千一百家至未
        滿二千家者為第五級;普查家數在未滿一千一百家者為第六級,
        得視實際普查家數調整級距。各級均依其工作績效總評分結果排
        定名次:
        1.各級普查所取前十五名,分別頒給特優、優等獎牌一座,另發
          給獎金,其預定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
      │考評名次│  特優  │  優等    │   優等   │   優等   │
      │        │ (3 名) │ 第 1 名  │  第 2 名 │  第 3 名 │
      │組織分級│        │  (3 名)  │  (3 名)  │   (6 名) │
      ├────┼────┼─────┼─────┼─────┤
      │ 第一級 │        │          │          │          │
      │ 普查所 │   15   │    12    │    10    │     8    │
      ├────┼────┼─────┼─────┼─────┤
      │ 第二級 │        │          │          │          │
      │ 普查所 │   12   │    10    │     8    │     6    │
      ├────┼────┼─────┼─────┼─────┤
      │ 第三級 │        │          │          │          │
      │ 普查所 │   10   │    8     │     6    │     5    │
      ├────┼────┼─────┼─────┼─────┤
      │ 第四級 │        │          │          │          │
      │ 普查所 │    8   │    6     │     5    │     4    │
      ├────┼────┼─────┼─────┼─────┤
      │ 第五級 │        │          │          │          │
      │ 普查所 │    6   │    4     │     3    │     2    │
      ├────┼────┼─────┼─────┼─────┤
      │ 第六級 │        │          │          │          │
      │ 普查所 │    5   │    3     │     2    │     1    │
      └────┴────┴─────┴─────┴─────┘
        2.各級之其餘名次,第一至四級之第十六名至第二十五名,分別
          頒給獎牌一座及獎金六千元,第五至六級之第十六名至第二十
          五名,分別頒給獎牌一座及獎金五千元。

八、考核作業:
  (一)各級普查組織之考核,由各該管上級普查組織初核,各初核組織
        對各受考組織均應分別填具考核表(如附表四)一份,併同各級
        工作人員之考核,於各該普查組織結束前層報總處。
  (二)總處再依本要點第六點之工作績效評分結果,依照「基本國勢調
        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之規定,併同辦理各級工作人
        員之考核。

九、核定發布:各級普查組織之考核結果,由總處核定後發布,獲獎單位
    之獎牌與獎金,由總處統一頒發。

十、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總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按奉核定
    之一0五年度預算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