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依據「104 年農林漁牧
業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方案」第十八點,以及本普查實施計畫第
四十七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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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目的:為激勵各級普查組織工作士氣,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團隊
合作精神,切實推動普查業務,掌握調查進度,俾順利達成調查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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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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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事項:
(一)普查業務之策劃與行政作業之推動、普查人員訓練之籌備與執行
。
(二)普查區之劃分、普查人員之遴派與工作調配。
(三)普查宣傳工作之推展。
(四)普查工作之協調、督導與進度控制。
(五)普查表件之管理、轉發與彙送作業。
(六)普查對象完整性之掌握與回表率。
(七)普查資料之審核與品質控制。
(八)普查經費之處理與核銷事項。
(九)其他應予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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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之考核,由總處逕依其工作績效評分
結果核定之。
(二)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之考
核,分別由各該上級普查處初核評分後,彙報總處複核評分,並
依工作績效評分結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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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績效評分:各級普查組織之工作績效評分,依據行政作業績效(
含督導員評分、講師評分)、普查對象完整性、普查資料確實性與工
作量權數等四項評分計算。
(一)各評分項目內容如下:
1.行政作業績效:按各普查處及各普查所工作考核表規定之項目
評分(附表一至四)。
2.普查對象完整性:完整更正普查對象資料及正確新增普查對象
。
3.普查資料確實性:按普查表審核方法及總處複審結果,計算錯
誤率評分。
4.工作量權數:按普查家數多寡計算權數。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配分公式:
工作績效評分=行政作業績效評分×30%【總處評分(如附表一
)×25%+
督導員評分(如附表二)× 3%+
講師評分(如附表三)× 2%】+
普查對象完整性評分×15%+
普查資料確實性評分×45%+
工作量權數×10%
(三)鄉(鎮、市、區)普查所配分公式:
工作績效評分=行政作業績效評分(如附表四)×30%+
普查對象完整性評分×15%+
普查資料確實性評分×45%+
工作量權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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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種類: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按縣市普查家數之多寡,分為三級,
普查家數六萬家及以上者為第一級;普查家數二萬家至未滿六萬
家者為第二級;普查家數未滿二萬家者為第三級,得視實際普查
家數調整級距,各級均依其工作績效總評分結果排定名次:
1.第一、二級普查處取前五名,第三級普查處取前四名,分別頒
給特優、優等獎牌一座,另發給獎金,其預定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
│考評名次│ 特優 │ 優等 │ 優等 │ 優等第 3 名 │
│ │ (1 名) │第 1 名 │ 第 2 名│(第 1、2 級2 名 │
│組織分級│ │ (1 名) │ (1 名) │ ,第3 級1 名) │
├────┼────┼────┼────┼────────┤
│ 第一級 │ │ │ │ │
│ 普查處 │ 26 │ 22 │ 19 │ 17 │
├────┼────┼────┼────┼────────┤
│ 第二級 │ │ │ │ │
│ 普查處 │ 21 │ 17 │ 14 │ 12 │
├────┼────┼────┼────┼────────┤
│ 第三級 │ │ │ │ │
│ 普查處 │ 18 │ 14 │ 11 │ 9 │
└────┴────┴────┴────┴────────┘
2.各級之其餘名次除頒給優等獎牌一座外,若表現優良總評分為
八十五分以上者,第一至三級分別發給獎金六萬元、四萬元、
三萬元。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按鄉
鎮市區普查家數之多寡,分為六級,普查家數四千六百家及以上
者為第一級;普查家數三千六百家至未滿四千六百家者為第二級
;普查家數二千八百家至未滿三千六百家者為第三級;普查家數
二千家至未滿二千八百家者為第四級;普查家數一千一百家至未
滿二千家者為第五級;普查家數在未滿一千一百家者為第六級,
得視實際普查家數調整級距。各級均依其工作績效總評分結果排
定名次:
1.各級普查所取前十五名,分別頒給特優、優等獎牌一座,另發
給獎金,其預定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
│考評名次│ 特優 │ 優等 │ 優等 │ 優等 │
│ │ (3 名) │ 第 1 名 │ 第 2 名 │ 第 3 名 │
│組織分級│ │ (3 名) │ (3 名) │ (6 名) │
├────┼────┼─────┼─────┼─────┤
│ 第一級 │ │ │ │ │
│ 普查所 │ 15 │ 12 │ 10 │ 8 │
├────┼────┼─────┼─────┼─────┤
│ 第二級 │ │ │ │ │
│ 普查所 │ 12 │ 10 │ 8 │ 6 │
├────┼────┼─────┼─────┼─────┤
│ 第三級 │ │ │ │ │
│ 普查所 │ 10 │ 8 │ 6 │ 5 │
├────┼────┼─────┼─────┼─────┤
│ 第四級 │ │ │ │ │
│ 普查所 │ 8 │ 6 │ 5 │ 4 │
├────┼────┼─────┼─────┼─────┤
│ 第五級 │ │ │ │ │
│ 普查所 │ 6 │ 4 │ 3 │ 2 │
├────┼────┼─────┼─────┼─────┤
│ 第六級 │ │ │ │ │
│ 普查所 │ 5 │ 3 │ 2 │ 1 │
└────┴────┴─────┴─────┴─────┘
2.各級之其餘名次,第一至四級之第十六名至第二十五名,分別
頒給獎牌一座及獎金六千元,第五至六級之第十六名至第二十
五名,分別頒給獎牌一座及獎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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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作業:
(一)各級普查組織之考核,由各該管上級普查組織初核,各初核組織
對各受考組織均應分別填具考核表(如附表四)一份,併同各級
工作人員之考核,於各該普查組織結束前層報總處。
(二)總處再依本要點第六點之工作績效評分結果,依照「基本國勢調
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之規定,併同辦理各級工作人
員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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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定發布:各級普查組織之考核結果,由總處核定後發布,獲獎單位
之獎牌與獎金,由總處統一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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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總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按奉核定
之一0五年度預算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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