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一、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緊急需要採購,以爭取災害搶救復建
時效,爰訂定本要點。
|
二、凡因重大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等)之救災復建,有關災區搶
救復建工作經費之處理,均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三、為緊急救災復建,應由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政府立即勘查災害
實際狀況,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事後報行政院備查。
|
貳、簡化原則
|
四、災區搶救復建緊急需要之採購,其招標及決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
零五條規定辦理。
|
五、凡依簡化方式支撥之款項,機關首長應負完全之責任。
|
參、簡化方式
|
六、災區搶救復建經費預算之處理
(一)災區搶救復建所需經費,在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政府應依
優先需要,先行動支所列災害準備金,及重大工程經費百分之一
之準備金作為救災之用。
(二)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政府所列災害準備金如有不敷,應立
即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執行情形,凡可暫緩辦理之工作項目一
律停辦,並將原列預算移充災區搶救復建之用。
(三)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政府災區搶救復建經費之預撥及墊付
,依預撥款及墊付款之處理原則辦理。
(四)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政府有關災區搶救復建原預算以外之
收支,應於事後分別彙辦追加(減)預算。
(五)中央各機關辦理或配合支援災區搶救復建工作所需經費,應優先
自各該機關年度預算所列災害準備金及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六)行政院動支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
,應以優先補助搶救經費所需為原則,復建經費以最緊急優先者
為限,其餘仍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
七、災區搶救復建經費之撥付
(一)災區搶救復建經費應以最快速方式撥付辦理機關及受補助單位。
(二)各機關接到有關災區搶救復建經費之應付款單據,對公款之支付
,應以緊急事項處理,各經辦、主計、出納部門均應隨到隨辦。
|
八、災區搶救復建經費會計之處理
(一)各機關對搶救復建經費之預付或墊付,為爭取時效,主辦會計人
員可根據其機關首長之命令辦理,惟仍應確盡法定內部審核之責
。
(二)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政府有關搶救復建工作經費之收支執
行情形應另編收支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