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緊急需要採購,以爭取災害搶救復建 時效,爰訂定本要點。
二、凡因重大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等)之救災復建,有關災區搶 救復建工作經費之處理,均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為緊急救災復建,應由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政府立即勘查災害 實際狀況,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事後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