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編章節條文

  壹、總則
一、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緊急需要採購,以爭取災害搶救復建
    時效,爰訂定本要點。

二、凡因重大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等)之救災復建,有關災區搶
    救復建工作經費之處理,均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為緊急救災復建,應由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政府立即勘查災害
    實際狀況,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事後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