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駐衛警察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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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強化駐衛警察勤務功能,提升工
    作效率,維護總處廳舍及首長安全,依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
    設置管理辦法」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組織
  (一)總處置駐衛警察若干人,其中 1人為小隊長,由政風室遴選適當
        人員簽報主計長核定;遴選辦法另訂之。
  (二)小隊長任期為 2年,得連任之,職掌為:
        1.隊員勤務之調配。
        2.隊員之管理及督導考核。
        3.行政工作之協調及層轉。
        4.臨時勤務之調派及執行。

三、管理
  (一)駐衛警察由政風室指揮管理。
  (二)駐衛警察個人薪資、超勤加班費依預算員額、人員年資及勤務特
        性編列,以當月實際執勤時數減去總處職員實際上班時數為計算
        基準,超時部分得在總處編列駐衛警察加班費預算額度內報支,
        如逾預算額度則依據總處職員獎懲要點予以獎勵。加班費請領及
        各項報表於月初陳政風室核定。
  (三)駐衛警察執勤專業能力訓練,依總處辦理之訓練課程派員參加。

四、督導考核
  (一)為加強駐衛警察執勤之紀律,由政風室不定期以電話或實地查察
        方式督勤。
  (二)小隊長應每日將工作紀錄簿陳送政風室核閱,每月底前陳送下個
        月勤務輪值表。
  (三)駐衛警察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由政風室依執勤及交辦事項評核。

五、駐衛警察之勤務:
  (一)駐衛警察勤務之執行採輪班制,依據小隊長每月排定之勤務輪值
        表實施。
  (二)駐衛警察執勤應不定時巡邏,並於刷卡鐘或巡邏箱簽到備查。
  (三)小隊長採固定上班制,上班時間依總處規定。上班時間除監督隊
        員執勤及處理緊急或突發事件外,尚需負責相關行政工作;並視
        需要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來處督導勤務,及遇有隊員休假或請假
        替補輪值。
  (四)駐衛警察除病假外,其餘請休(事、公)假於前一日完成手續。
  (五)駐衛警察執勤時應著規定服裝,並保持整齊清潔、禮貌周到、熱
        心服務。
  (六)駐衛警察負責主訓中心值更勤務,以維護該中心受訓學員於園區
        內之生活作息安全為限。

六、駐衛警察之服勤要領如下:
  (一)負責總處內外周邊之巡邏查察,以避免竊盜、火災、毀損等事故
        發生。
  (二)執勤人員應依勤務輪值表準時交、接班;於交、接班前 4小時嚴
        禁飲酒,以免影響勤務與觀瞻。
  (三)執勤時應保持良好儀態,嚴禁嚼檳榔、喝酒、抽煙及打瞌睡。
  (四)巡邏以步行廣博大樓各樓層,將每日執勤狀況填註於工作紀錄簿
        。
  (五)執勤人員於交接班時,如接班人員未到或交代不清楚,交接人員
        不得逕行離去。
  (六)執勤人員於用餐時間,仍需堅守崗位,嚴禁擅離。
  (七)駐衛警察辦公室內(含下班時間)嚴禁閒雜人進入,上班時間嚴
        禁觀看電視、收看(聽)股市行情及看報。
  (八)執勤人員應隨時與政風室保持密切聯繫,共同配合處理總處各項
        危害、危安狀況及偶、突發事件。
  (九)執勤人員每日於值班時應注意周遭可疑之人、事、物,發生重大
        危害、危安狀況時,應儘速通報警察機關、政風室及相關業管單
        位處理,並封鎖現場保持完整。
  (十)遇有陳情、請願事件時,執勤人員應先安撫民眾情緒並儘速通報
        政風室及相關業管單位處理。
  (十一)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等非上班時間實施門禁管制工作,對人員
          之進出設簿並要求登記,以便有效掌握人員,防範未然。
  (十二)其他由政風室視實際需要另行交辦事項。

七、遇有重大危害、危安事故,應速通報下列單位支援處理:
  (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派出所。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三)台北市消防局 119勤務中心。

八、駐衛警察執勤表現優異者,依總處職員獎懲要點予以獎勵;敷衍塞責
    或有其他不良事蹟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處,情節重大者得經主計
    長核定後予以解僱。

九、本服勤管理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本注意事項及其修正實施之先決條件。
二、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