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業務委外辦理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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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全面檢討各機關現有業務,落實推動業務
    委託民間或地方政府辦理,特設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業務委外辦理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機關業務委託民間或地方政府辦理原則之擬訂事項。
  (二)機關業務委託民間或地方政府辦理之審查事項。
  (三)獎懲辦法之研訂事項。
  (四)推動相關問題之協調解決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二人為召集人,分由本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本院主計處副主計長一人。
  (三)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本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學者、專家。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
    他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列席。

四、本小組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擔任主席;由機關代表兼
    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各機關自行詳列目前辦理之所有業務項目,全面檢討各業務擴
        大委外辦理之可行性,依「可停止辨理」、「可委託民間辦理」
        、「可由政府與民間共同辦理」、「可委託地方政府辨理」、「
        可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及「維持自行辦理」等六類辦理方式
        研提辦理方式,並提報預計完成時間。
  (二)依不同業務類型分期分場次召開審查會議,對各機關提報為「維
        持自行辦理」之業務項目進行審查。
  (三)不定期組成實地業務訪查小組,至各機關業務執行場所進行瞭解
        ,以作為審查之參考。
  (四)審定各機關應委託民間或地方政府辦理之業務項目,交付本院人
        事行政局輔導及管制員額。

六、本小組得對自行檢討積極辦理業務委外之機關予以獎勵;經審查決議
    應即委外辦理業務執行不力之機關,予以議處。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兼辦,並得視需要
    商請本院人事行政局提供人力支援。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