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辦理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0年度重點工作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應由首長或指派副首長擔任召集人,指定內部各單位主管組成
    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據以推動及執行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相關工作
    。惟主管機關得衡酌所屬之規模大小、業務繁簡及人員多寡等因素,
    將本機關連同所屬成立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並將所屬首長等相關人員
    納為該小組成員。

二、主管機關應將本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幕僚作業單位聯絡窗
    口名單,依附表 1格式於100年3月15日前以電子郵件填送行政院內部
    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工作分組( E-mail:eyict@dgbas.gov.tw)。日
    後如有異動,應主動更新名單資料。

三、主管機關應對所屬首長、副首長宣導內部控制之重要性及實施作法。
    各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對機關同仁辦理內部控制之教育訓練。為充實宣
    講人力,主管機關應遴選中高階人員參加100年3月10日、11日兩天行
    政院主計處舉辦之「政府內部控制種子教師研習班」課程。

四、為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各機關應就每年度監察院糾正案件、審計
    部建議改善事項、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及自行檢查等,涉及內部控制
    缺失部分,適時檢討。其中98年度監察院糾正案件有關內部控制缺失
    及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各機關應納入 100
    年度優先檢討。已完成改善項目,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置,
    並適時覆查改善辦理情形。

五、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內部控制相關
    工作,並依附表2格式彙整本機關及所屬100年度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
    制作業情形,於100年5月10日前以電子郵件填送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
    及督導小組工作分組( E-mail:eyict@dgbas.gov.tw)。所涉重大缺
    失及督導改善情形,應適時提報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