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3年度重點工作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辦理內部控制宣導訓練:各機關應依「辦理內部控制宣導及教育訓練
    應行注意事項」持續對全體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並應將內部控制(含
    內部稽核)相關資訊充分傳達至機關內部各單位,以利落實執行強化
    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各項工作,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一)各機關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並就監察院彈劾、糾
        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
        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內部控制
        制度自行評估與內部稽核、中央廉政委員會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
        提相關議題與近期外界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積
        極檢討。其中98年度以後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案件與審計部
        重要審核意見尚未完成檢討(改善)者,應優先納入 103年度檢
        討。另為避免內部控制缺失重複發生,應就前述審計部重要審核
        意見尚未完成檢討(改善)案件中屬近 3年內發生類同事項,澈
        底檢討改善。
  (二)自103年度起,各機關應自行認定內部控制缺失(包括審計部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並經其內部控制
        小組審議通過或簽報該小組召集人核定。其中內部控制缺失之認
        定,係以內部控制 5項組成要素為基礎,就機關內部控制設計及
        執行情形是否可能影響其達成內部控制目標予以判斷。各機關進
        行風險評估時應綜合考量影響機關目標達成之內、外在因素,惟
        如係肇因於無法掌控之外部風險衍生之相關問題或缺失,則不歸
        屬為內部控制缺失。
  (三)各機關經監察院或審計部提出之內部控制缺失等案件,主管機關
        得主動向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行政院內控
        小組)提報該項內部控制缺失之檢討及策進作為,或由行政院內
        控小組指定並通知主管機關提報。
  (四)各機關應落實執行法務部函頒之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法令機制,以
        合理促使達成遵循法令規定之目標。
  (五)各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致所轄功能業務有重大調整者,業
        務移出機關仍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以利業務承接
        機關辦理。

三、設計並維持有效內部控制制度:各機關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
    」設計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除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應於組
    織調整生效起 1年內完成外;其餘已完成者應定期辨識影響整體層級
    與作業層級目標不能達成之內、外在因素,並就風險評估結果採滾動
    方式檢討,監督可容忍之風險是否仍維持可容忍之程度,並將前期就
    不可容忍之主要風險項目所採行之新增控制機制,滾動納入本期現有
    控制機制一併檢討及評量其風險等級,以決定是否需採行其他新增控
    制機制因應該等風險,並據以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有效
    性。

四、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
  (一)各機關應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教育訓練,已設計完成內部
        控制制度者並應依「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就整體
        層級與作業層級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及設計之有效性,以落實
        自我監督機制。
  (二)103年6月底前設計完成內部控制制度之機關,除參與試辦簽署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推動計畫者,另依試辦計畫期程辦理外,其餘
        應於 103年底前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並於104年2月
        前完成複評,原則於複評作業結束後 2個月內,作成自行評估內
        部控制制度有效程度之整體結論。
  (三)各機關自行評估結果如為部分有效或少部分有效,應就內部控制
        制度之執行面與設計面進一步採行改善措施,並確實追蹤其改善
        情形。

五、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一)各機關應辦理內部稽核教育訓練,並依「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
        事項」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
  (二)各機關應於 103年底前完成規劃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並依據風
        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性原則擇定內部稽核項目,就機關施政風險全
        面檢視及評估,包括機關施政計畫、機關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
        、立法院質詢案、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
        之案件、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
        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及其餘外界關注事項等風險來源
        。
  (三)各機關遇有審計部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
        見屬近3年內發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102年度審核報告仍列
        為仍待繼續改善事項者,應於 103年10月中旬以前就該等缺失檢
        討改善情形辦理內部稽核,並據以填報第六點第一款之檢討強化
        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情形表。
  (四)各機關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應注意稽核項目之績效,包括資源
        之使用是否具有效率、業務或計畫執行是否達成預期目標等。
  (五)各機關應就內部稽核發現之優點、缺失及改善建議作成稽核報告
        ,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 2個月內完成。各機關並應針
        對第二點第一款所列事項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作成追蹤複查
        表,且持續追蹤複查其改善情形。

六、督導所屬落實執行
  (一)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並依附表格式
        (如附件)彙整填報本機關及所屬 103年度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
        制作業情形,於 103年10月底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行政院內控小組
        幕僚單位(E-mail:eyict@dgbas.gov.tw)。
  (二)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依限設計完成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另
        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訪查,針對所發現內部控制缺失已檢討完成
        但尚未完成全面改善、未完成檢討部分與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核報告所列屬近 3年內發生類同及仍待繼續改善事項等,得指
        定所屬限期改善或至其內部控制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