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104年度重點工作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辦理內部控制訓練
  (一)各機關應持續對全體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並應將內部控制(含內
        部稽核)相關資訊充分傳達至機關內部各單位,以利落實執行強
        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各項工作,促進政府良善治理。
  (二)各主管機關針對政府內部控制種子教師研習班或相關回訓課程結
        訓之人員,應持續培育所需知能,並推派其擔任本機關或所屬機
        關教育訓練之講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一)各機關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並就監察院彈劾、糾
        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
        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內部控制
        制度自行評估與內部稽核、中央廉政委員會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
        提相關議題與近期外界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積
        極檢討。其中98年度以後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案件與審計部
        重要審核意見尚未完成檢討(改善)者,應優先納入 104年度檢
        討。另為避免內部控制缺失重複發生,應就前述審計部重要審核
        意見尚未完成檢討(改善)案件中經各機關認定存有近 3年內發
        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澈底檢討改善。
  (二)各機關認定內部控制缺失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所附「
        政府內部控制觀念架構」之原則,且參酌附件一所列舉常見缺失
        態樣辦理,並經其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或簽陳
        相關小組召集人核定。其中對於審計部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應於104年9月底前完成內部控制缺失之認
        定,其餘內部控制缺失案件,原則於發現後 2個月內完成認定。
  (三)各機關經依前款認定內部控制缺失後,各主管機關針對涉及本機
        關及所屬機關之內部控制缺失,應會同所屬釐清權責,並督導所
        屬積極檢討改善。如內部控制缺失涉及跨部會業務,各主管機關
        應主動與相關權責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得提報行政院內部
        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釐清權責並儘速檢討改善。
  (四)各機關應建立定期檢討主管法令規定機制,並應針對外界意見或
        執行缺失部分即時檢討相關法令規定。
  (五)各機關應落實執行法務部函頒之「內部控制制度遵循法令機制」
        ,其中針對與機關業務攸關高風險法令之相關資訊應充分傳達至
        機關內部各單位,並避免發生違法違失情形,以合理促使達成遵
        循法令規定之目標。
  (六)各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致所轄功能業務有重大調整者,業
        務移出機關仍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以利業務承接
        機關辦理。

三、設計並維持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一)各機關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設計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
        制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應於組織調整生效起 1年內完成
        。
  (二)各機關設計或檢修內部控制制度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定期辨識影響整體層級與作業層級目標不能達成之內、外在因
          素,完整呈現機關主要業務之風險,並依據實際業務推動情形
          訂定適切之風險影響程度及發生可能性,以及就風險評估結果
          採滾動方式檢討,監督可容忍之風險是否仍維持可容忍之程度
          ,且將前期就不可容忍之主要風險項目所採行之新增控制機制
          ,滾動納入本期現有控制機制一併檢討及評量其風險等級,以
          決定是否需採行其他新增控制機制因應該等風險,並據以檢討
          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有效性。
        2.針對施政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考量可能影響計畫推動之風險
          來源,如民意及利害關係者意見、成本效益、技術可行性或跨
          機關業務協調等,評估其風險,並就不可容忍之風險採行控制
          機制。
        3.對於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之業務,考量下列影響機關施政形象
          或服務品質之風險來源,評估其風險,並就不可容忍之風險採
          行控制機制:
         (1)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2)未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公告處理期間或於所定期間
            處理終結。
         (3)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主動公開政府資
            訊。
         (4)未依行政院函頒之「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積極簡化服務
            流程、書表及縮短辦理時限,或建立申辦、申請案件公開查
            詢機制。

四、監督內部控制實施情形
  (一)各機關應於 104年度至少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及內部
        稽核工作,該等工作之涵蓋期間可跨年度,前後年度之起迄時間
        應相互銜接,且原則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自行評估結果及
        內部稽核報告,惟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截至104年6月底前尚未
        設計完成內部控制制度者,得不辦理自行評估。
  (二)各機關除依行政院函頒政府內部稽核相關規定擬定內部稽核項目
        外,另得就分層負責授權業務例行監督情形、遵循法令機制、跨
        機關整合業務、主管業務之檢核或審查等管理機制,擇定稽核項
        目。
  (三)各機關針對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
        之案件,應定期檢核其資訊系統程式修改、資料存取權限及資料
        異動紀錄;針對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理控管流程或
        勾稽比對之潛在風險(如有蓄意竄改資料之虞)案件,得辦理內
        部稽核,以確認相關單位是否落實執行相關作業流程及控制機制
        。
  (四)各機關經認定審計部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
        意見存有近3年內發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103年度經審計部
        追蹤查核結果列為仍待繼續改善並研提審核意見者,應於 104年
        10月中旬以前就該等缺失運用內部控制監督機制(含內部稽核)
        檢討改善,並據以填報第五點第三款檢討內部控制作業辦理情形
        。

五、督導所屬(含國營事業)檢討改善缺失
  (一)主管機關應檢視所屬機關認定內部控制缺失案件情形,其中 103
        年度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案件與 10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
        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應優先完成檢視,並於 104年11月10
        日前據以填報本點第三款檢討內部控制作業辦理情形。
  (二)主管機關得對所屬機關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訪查,針對所發現內部
        控制缺失已檢討完成但尚未完成全面改善、未完成檢討部分、經
        機關認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存有近 3年內發生類同
        內部控制缺失且經審計部追蹤查核結果列為仍待繼續改善並研提
        審核意見等案件,得指定所屬限期改善或至其內部控制小組報告
        。
  (三)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且就內部
        控制缺失案件於執行面及設計面積極採取改善作為,並依附件二
        格式,於104年2月、5月、8月及11月之10日前至政府內部控制作
        業管理系統完成填報截至前一月底止檢討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