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擴大地方政府主計人員陞遷管道運作機制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升地方政府主計人員之陞遷管道,增加更高職務歷練機會,促進
    中央、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主計人才交流,特訂定本機制。

二、本機制適用中央、直轄市政府各一級主計機構及所屬主計機構,除軍
    職、中央銀行、關務機關及交通資位制之交通事業機構以外之最高職
    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及第九職等職務。

三、適用範圍內之職務出缺,得就所屬同陞遷序列且職務相當之人員檢討
    遷調,再就遞遺之職缺辦理遴補人員作業,辦理甄補時之遴用比例如
    下:
  (一)中央各一級主計機構及所屬主計機構職務出缺,以每滿五人至少
        一人係遴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人員為原則。但該職
        缺無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人員應徵者得排除計列。
  (二)直轄市政府各一級主計機構及所屬主計機構職務出缺,以每滿八
        人至少一人係遴用縣(市)政府主計人員為原則。但該職缺無縣
        (市)政府主計人員應徵者得排除計列。

四、為提升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主辦
    (管)人員之陞遷管道,中央、直轄市政府各一級主計機構及所屬主
    計機構最高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主辦(管)職務出缺,如有同一
    序列及次一序列人員同時報名參加甄審時,以具有下列資深、績優條
    件人員之序列優先參加甄審為原則:
  (一)曾任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所屬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主
        辦(管)職務連續達六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內未有曠職、受懲戒或懲處處分,且年終考績四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如二序列均有符合前項條件者,由人事甄審委員會決定擇優陞遷之序
    列。

五、管制考核及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一級主計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討前一年十
        月至當年九月間,適用範圍內出缺職務之遴補情形彙送行政院主
        計總處,列入當年度業務績效考核,其績效優異者,並予以行政
        獎勵。
  (二)前一年十月至當年九月間適用範圍內之出缺職務,中央一級主計
        機構未達五人者,直轄市政府一級主計機構未達八人者,其出缺
        人數及遴用地方政府主計機構所屬主計人員人數累計至次一年。
        如兩年內出缺職務累計未達前開比例者,自第三年起重新計算。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