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為發展森林遊樂及促進公私營林業務之推動,特設置林務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
  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三、森林副產物之營運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森林副產物之營運支出。
  三、一般造林貸款。
  四、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造林貸款。
  五、森林公益及遊樂宣導、推廣等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