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
  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局
  、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
  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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