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
  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
  實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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