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
  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一)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營業基金之專案計畫,應
          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作
          業基金亦應比照辦理。
    (二)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
          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效
          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
          行性。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二、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三、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
      要點」及「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四、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
      定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
      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
      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
        件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