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
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
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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