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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 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 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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