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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各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有關九十年度各
  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二、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本位幣為準。
三、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應依本注意事項附錄壹之規定說明編
  製,不得缺漏。
四、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目錄及總說明
  ,並依照本注意事項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於封面加蓋機關長官、主
  辦會計人員職名章、機關印信(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僅蓋機關印信),
  另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封底加蓋製表職名章,依規定分送有關機關
  。
貳、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五、縣(市)政府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成縣(
  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並將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執行結算表附錄於總
  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後;鄉(鎮、市)公所應依附錄所定編製成總預算
  半年結算報告。
六、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依歲入來源別及歲出政事別分別說明,若
  收支執行數未達分配預算數百分之八十者,應簡要說明其主要原因暨相
  關因應改善措施。
七、歲入(出)結算表科目名稱,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編列。
八、凡追加減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者及動支各項預備金、動支統籌科目致
  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預算增減數
  欄。
九、縣(市)政府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及非營業
  部分)彙編綜計表,加具總說明,隨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以
  前分送各該管審計室及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綜計表與總預算
  半年結算報告應同時編送,不可分別遞送),並適時函送縣(市)議會
  參核。鄉(鎮、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包含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編綜計表亦應於八月底以前分送代表會、
  該管審計室及縣政府。
參、單位預算半年結算部分
十、各機關應依附錄所定書表編製成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書表規格與
  各縣市單位預算會計月報紙張大小一致),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分別
  送達縣(市)政府及該管審計室查核。
十一、總說明應就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概況、預算及計畫執行落後原因及因
  應改善措施分別說明之。
十二、各機關半年結算報告中,預算數應含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
  金、第二預備金、統籌科目數、追加(減)預算數及流用數;分配數應
  依核定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應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數
  ,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作分配預算數調整;執行數應以截至六月三十
  日止已收得之歲入款項或已支撥之歲出款項列之。
肆、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部分
十三、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二部分。並
  依各基金會計制度或會計法之規定,本一致性基礎編製。
十四、各基金應依附錄所定書表編製成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書表
  規格與各縣市及鄉鎮市附屬單位預算會計月報紙張大小一致),於七月
  二十五日以前,分別送達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該管審計
  室查核。
十五、摘要說明應就有關損益(業務收支)情形概要說明,如實際數與分
  配預算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說明差異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