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
二、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其應具備書表
  、格式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辦理。
    各書表採用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開發之「普通會計事務系
  統」編造者,其格式依該系統之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於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時,應詳實查填預算數、分配數及執行數
  。其中預算數應含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金數、第二預備金數、
  追加(減)預算數及流用數;分配數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分配數列
  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依修改後之分配預算數,另辦理經費流用者,
  應作分配預算數之調整),執行數應以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已收得之歲入
  款項或已支撥之歲出款項填報。
四、各機關應依附錄所定編製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十日以前
  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主管機關二份。中央選舉委員會、
  外交部、國防部所屬、教育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等
  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得展延五日送達。
五、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應由
  各該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依照附錄壹所定編具半年結算報告,於七月二
  十五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
六、國庫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日以前依附錄所定編製融資調度半年結算
  報告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
七、各主管機關應依所屬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主管
  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彙編及審查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者,應予修正
  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凡主管機關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得以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代替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八、各主管機關應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將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送達審計
  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僅有本機關一個單位機關者,主管預算半年
  結算報告應於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司法院、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
  及法務部等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得展延五日送達。
九、行政院主計處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主管預算半
  年結算報告,彙編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彙編及審查時,如
  發現有不當或錯誤者,應即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部、主管機
  關及原編造機關。
十、行政院主計處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及非營業
  部分)彙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
  八月底前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函送監察院。
十一、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應依附錄所定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
    七月二十日以前送達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各一份。
十二、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書表,有關涉及機密部分
    ,均應以機密件處理。
十三、地方政府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錄壹:編製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之名稱
一、各機關編製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
    〔格式一〕封底〔格式二〕及目錄、總說明〔格式三〕、歲入來源別
    結算表〔格式四〕、歲出機關別結算表〔格式五〕
二、地方政府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半年結
    算報告書封面〔格式六〕封底〔同格式二〕及目錄、總說明〔同格式
    三〕、中央政府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七〕
三、國庫主管機關編製融資調度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半年結算報告
    書封面〔格式八〕封底〔同格式二〕及目錄融資調度結算表〔格式九
    〕
四、各機關編製主管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半年結算報告書封面
    〔格式十〕封底〔同格式二〕及目錄、總說明〔同格式三〕、歲入來
    源別機關別結算表〔格式十一〕、歲出機關別結算表〔格式十二〕
五、行政院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半年結算報
    告書封面〔格式十三〕封底及目錄、總說明主要表:
   (1)歲入歲出簡明對照表〔格式十四〕
   (2)收支性質及餘絀簡明分析表〔格式十五〕
   (3)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格式十六〕
   (4)歲入來源別結算總表〔格式十七〕
   (5)歲出機關別結算總表〔格式十八〕
   (6)歲入來源別結算表〔格式十九〕
   (7)歲出機關別結算表〔格式二十〕
    附表: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執行結算表
六、各機關編製特別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之書表:半年結算報告書封
    面〔格式二十一〕封底〔同格式二〕及目錄、總說明〔同格式三〕、
    歲入執行結算表-本年度部分〔格式二十二〕、歲出執行結算表-本
    年度部分〔格式二十三〕、歲入執行累計結算表〔格式二十四〕、歲
    出執行累計結算表〔格式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