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契約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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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外交部、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遵照行政院核定原則辦理因公
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經雙方協商約定事項如後:
一、本保險以外交部及出差人員之服務機關為共同要保人,中央信託局人
  壽保險處為保險人,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暨陪同赴國外出差之眷屬(以
  因公務需要奉准隨行,且由政府負擔機票費用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限
  )及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本人為被保險人。
    出差人員之服務機關為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之機關。
二、本保險依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章程辦理
  (附件),其保險項目如左:
  (一)意外死亡。
  (二)意外殘廢。
  (三)意外傷害醫療。
  (四)航空旅行。
  (五)疾病住院醫療。
  (六)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
    危險需要加保兵災險之地區。
三、本保險之對象:
  (一)本保險以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暨陪同赴國外出差之眷屬(以因公
    務需要奉准隨行,且由政府負擔機票費用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限)
    及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本人為限,公費留學人員則不予投保。
  (二)凡已由政府負擔保險費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國際技術合作人
    員綜合保險者,不得重複投保。(公保、勞保不在此限)。
四、本保險之保額:新臺幣肆佰萬元,至未滿十四歲(不含十四足歲)子
  女最高投保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
五、各機關奉准派員出國時,應飭知出國人員填具要保書(格式)送中央
  信託局人壽保險處辦理承保手續。
六、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同意對本保險保險費依照規定費率計算後予以
  七折優待。兵災及疾病住院醫療,按九五折優待。(免驗身體並不受削
  額給付之限制。)
七、保險期間:應按預定出差日數要保,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自離臺之
  日零時起算,至滿六個月滿期之日二十四時終止,由要保人在要保書內
  詳細填明,如有變更,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更正
  。
八、其他未訂事項:依有關保險章程及保單條款規定辦理,或經雙方協議
  後換函規定。
九、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立約雙方各執一份存證,於呈奉行政院核定後
  生效。
                                立約人:
                                外交部:
                            中央信託局:
                            人壽保險處: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