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直轄市、縣(市)單位預算之執行,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並適時以 成果或產出達成情形,辦理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評核作業,以作為考 核施政成效,及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參據。
三、為使預算能有效執行,各機關業務、研考、人事、主計等權責單位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有關計畫進度之規劃與預算分配、執行及績效評核 等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