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預算控制
|
十九、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所列
計畫於編定預算案後,應依下列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
(一)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以前年度執行結果
如有進度落後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
(二)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委
辦事項,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委託研究計畫管理
相關規定辦理;除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
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
(三)所需土地如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
完成撥用手續;如須向民間徵購者,應事先擬訂徵購進度,並
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
行洽商。
(四)一般設備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訂購手續。
(五)房屋建築等一般營繕工程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依計畫期
程完成細部設計,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
(六)公共工程計畫應擬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
策略,依計畫期程完成設計並開始辦理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
辦理發包者,並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七)對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補助款,應依各縣、
直轄市政府所訂之補助規定辦理。
|
二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中央各機關之計畫型補助,其補助經費
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前開補助計畫如經費計畫修正
為不須中央補助,應即退還補助機關繳回國庫。
|
二十一、各機關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值班費、兼職費及國內
外出差旅費等給與事項,應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及嚴格審核,並準用「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
權責分工表」之規定辦理。
|
二十二、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
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縣(市)政府機要費應依共同性費
用編列基準辦理,不得支用於禮金、奠儀、接待、饋贈、便餐及
慰問經費;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
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
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確實依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辦理。主管機關並應就所屬機關
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
二十三、各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
,應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之補(捐)助事項,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
公開之作業規範,據以執行。對所屬機關辦理前述補(捐)助業
務,並應訂定管考規定,切實督導其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及執行成
效考核。
|
二十五、各機關接受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事項,依約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其當年度或最近五年內任一年度受託總案件之可收取管理費或服
務費總數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按委託事項性質就收取方
式、支用項目或範圍及處理程序等相關事項訂定收支管理規範,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六、工程發包節餘款,除符合原工作計畫用途,並經專案報奉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外,一律不得動支。
|